宋庄农户应补偿艺术家的买房损失
农民的权利和艺术家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妨将以前的交易做如下理解,就好比说艺术家从来没有买过宋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长期租赁了其中的房子,如果房东要中断合同收回房子,那么至少要提前通知,并要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艺术家的损失。
北京通州区宋庄村农户因近年来当地房价飞涨,因此对十几年前将宅基地住房“卖”于艺术家的行为感到后悔,诉诸法庭要求裁定当年的买卖协议无效。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农户胜诉,而艺术家则准备上诉,要讨回“公道”。
首先,法院一审判决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按照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当然“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因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但此法第二条同时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于转让使用权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因此这在事实上将非农民集体内部成员排除在“使用权”交易范围之外了,其转让的限度是“集体内部”转让。因此对艺术家而言,是属于外来人口,非农村户籍,不是“集体内部的”成员,因此原来农户与艺术家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合同属于违法在先。
其次,对于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即便当初农户与艺术家之间的交易自愿平等公正公开,但艺术家将农村宅基地住房改成画室工作室,用于生产艺术产品,已经不单纯是住宅用途了,这在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农村宅基地的用途。而农户出售宅基地违法,艺术家改变宅基地用途也是违法。因此通州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自然是无可争议的。
当然,农民出售宅基地使用权给艺术家,是此一系列违法事件的开端,而这主要是由于农民的获利激励。在十几年前,几万元现金对一户普通农户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而借此收入可以改变农户的一系列决策,例如在人力资本投资上供孩子上大学等。而现在农民的反悔(暂时撇开土地在法律上的争议),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是违背了诚信交易法则。一个人卖出东西哪怕再名贵,在交易完成的时候,就相当于承认接受对方付出的价格;如果觉得后悔可以出一个对方满意的价格再买回来。这是交易的应有之意。
而此次农民与艺术家的争议在于双方都违法在先,交易固然可以宣布无效以保护农民的权利。但由于艺术家的努力在事实上造成了宅基地的升值,因此艺术家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因为农民的权利和艺术家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妨将以前的交易做如下理解,就好比说艺术家从来没有买过宋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长期租赁了其中的房子,如果房东要中断合同收回房子,那么至少要提前通知,并要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艺术家的损失。
其实,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和出租的问题,应该置于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才能找到答案。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但当法律大幅度滞后,并在新的条件下既不能增进农民权益,又无法保障艺术家权利的时候,恐怕意味着法律必须做出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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