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年票与年审脱钩后,是否要交年票,不交年票是否会被罚,是10多万不交年票车主极为关心的话题。 南都资料图片
本报曾对东莞年票问题连续报道。
公司没了,不再是货运老板,蒋明亮(化名)还是选择站在原告席上,起诉了东莞市交通局。昨日蒋明亮旗下公司诉东莞市交通局案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开庭,蒋称交通局对其开罚单是报复性执法,遭到东莞市交通局否认,
手机窃听软件,称“处罚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就交通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展开辩论,但面对蒋明亮及代理人咄咄发问,交通局回应不多。
东莞至今逃缴年票的车辆高达15万辆,可东莞市交通局今年5月份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到20份,其中有15份给了蒋明亮,“为何都是针对我们?”
―――蒋明亮代理律师杨明明
南都讯 在起诉交警终于推动年票与年审脱钩后,今年7月15日,东莞叫板年票的旗帜人物蒋明亮以其货运公司的名义向东莞市第一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被诉的对象是东莞市交通局。
不满处罚起诉交通局
原来因公司旗下货车没缴年票,东莞市交通局陆续给蒋的公司发了10张罚单。蒋明亮以今年5月25日收到的1张共4000元的罚单为由,起诉东莞市交通局,要求后者撤销处罚决定书。
在起诉东莞交警支队后,蒋明亮接连收到罚单,其称也遭到税务部门查税,公司也停止运营了,最多时拥有10多辆货车,如今只剩下3辆。“不争馒头争口气,希望为别人开路,为这个行业做点事。”蒋明亮目前虽然没有经营货运,正在找工作,但还是选择了起诉。
蒋明亮表示,其起诉最根本的依据一是东莞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二是没有法律事实。在东莞市交通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中,其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是这一法规在今年7月1日之后已经失效。蒋明亮表示,收费是使用了收费公路才缴费,
女子闹市义务倡导市民爱护环境卫生(图),认为东莞市交通局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使用了收费公路,并逃缴了通行费。
基于以上理由,蒋明亮选择将东莞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后者撤销处罚。
官方答辩引司机嘘声一片
昨日上午9点,该案在东莞市第一法院行政庭开庭。原告方由蒋明亮本人及代理人杨明明(化名)出庭,东莞市交通局由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杨明明本人也多次跟年票制度叫板,这次代理此案,未收分文。除此之外,亦有不少货运司机到庭旁听,他们大多来自寮步,对年票制极为不满。
庭审伊始,双方和颜悦色,但随着庭审推进,气氛逐渐紧张起来。东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称,东莞年票制度合法有据,经过了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规定每两年向物价部门申请延期。交通局强调,对案涉车辆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有据,额度适当。
在阐述了东莞年票制的合法性之余,东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称“年票制相对公平,有利于广大车主,有利于东莞市区道路顺畅通行,是便民的……”。可该工作人员还没说完,旁听的货车司机嘘声一片。见嘘声四起,该工作人员又对着旁听席,说“你们有意见吗?”此话激起不少旁听人士不满。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庭审继续。
“年票是否合法,按下不表,今天主要是讨论你们交通局能不能罚的问题。”见对方一开口就强调年票的合法性,杨明明不愿接招。他告诉南都记者,他们早就是制定了辩论策略,“如果在年票合法性上下功夫,官司打赢的可能性很小,
老汉因拒过性生活被骂无能杀死妻子,只能把矛头对准交通局的处罚问题上,他们能不能处罚是问题关键”。
焦点
蒋明亮:告交警案开庭前一天收到001号处罚书
交通局:没有因果联系
蒋明亮认为,他连吃罚单是遭到打击报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前,蒋明亮先收到了东莞市交通局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时间是4月21日。“刚好是我告交警的案子开庭前一天,怎么这么巧?编号还是001.”蒋明亮说。
杨明明也表示,东莞至今逃缴年票的车辆高达15万辆,可东莞市交通局今年5月份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到20份,其中有15份给了蒋明亮本人及公司旗下相关车辆(蒋的公司中还有挂靠车辆),1份给了杨明明本人,“为何都是针对我们?”杨明明亦是蒋明亮诉交警案的代理律师。
负责辩护的东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称,“我们不予承认,交通局的行政处罚跟原告与其他部门的官司没有因果联系”,同时,这位工作人员称,原告知道有记者在场,故意说一些带有很强主观色彩的词语,诸如“打击报复”等,容易误导群众。
“你们至今到底发出了多少张罚单?那为何没有给全部的未缴年票的汽车给出行政处罚?”杨明明又称,如果交通局发出罚单是合法的,那还有很多未缴年票的汽车没给罚单,应该属于严重渎职,如果交通局的罚单是不合法的,那给蒋明亮的罚单就是滥用职权。对于这个问题,东莞市交通局没有回应。
为了解东莞市交通局给出罚单的情况,昨日下午记者致电东莞市交通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方亦不予回应。
庭审直击
1年票费能否拒缴?
“我当事人确实是2007年至2010年,连续4年没有缴纳年票,但缴了车辆通行费。”杨明明称,每过收费公路的收费站,蒋明亮都缴了车辆通行费。
“拒不缴年票有法律依据。”杨明明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手.机.监.听.软.件,如果有这种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对此,东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车主对不合法的收费可以拒缴,年票是合法的,但该工作人员没有回应年票制是否属于“强行收取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2路桥所收取年票是否合法?
昨日,杨明明出示了一份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时间是2010年12月14日,证实该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事业单位。“负责收取年票的东莞市路桥收费所是该公司旗下企业,自然也是企业性质。”杨明明说,东莞市的年票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怎么可以由一个企业来征收,其征收主体违法。
对于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东莞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异议”,但强调年票收费是合理合法的,路桥收费所是合法的征收主体。
而在6月30日东莞市八部门联合召开的情况通报会上,东莞市交通局及路桥收费所有关负责人均称“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和“东莞市路桥收费所”是事业单位,
手.机.监.听.器,但没有拿出相关的文件。昨日记者致电东莞市交通局,望再次求证东莞市路桥收费所的性质,未获得回应。
3处罚依据是否充分?
蒋明亮表示,其起诉最根本的依据一是东莞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主要指《处罚决定书》中其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是这一法规在今年7月1日之后已经失效。
对此,东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是案涉车辆2007年至2010年的违法情况,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是有效的法律文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局可以引为法律依据对这一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那2011年7月1日之后,若车主不缴年票,东莞市交通局有何处罚依据?对于这一问题,东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未予回应。在6月30日东莞市八部门联合召开的情况通报会上,东莞市法制局副局长陈鸿钧曾如此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废止之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我们也有相关的研究。实际上还是有法律保障的,有广东省行政收费方面的条例来保障。”但在记者追问之下,陈鸿钧并未举出具体条例。
4能否证明违法的具体行为?
蒋明亮称,其起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东莞市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时,事实不清。
杨明明称,依据交通部的规章《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34条和第43条规定,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必须具有“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你说我是违法行为,至少得说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违法,没有这些,这个行为就不存在”。蒋明亮说,若东莞市交通局不能证明其旗下公司车辆有使用收费公路而不交年票,该局便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蒋明亮和杨明明轮番就此发问,东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称,“对方严重断章取义,设立种种伪命题,不予回应”。
采写:
南都记者 卫学军 实习生朱敏婕 通讯员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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